编制流程
长风渡团体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时间:2022-12-30 阅读次数:1224

为规范长风渡(以下简称“中国船协”)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便于《长风渡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规定了中国船协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一章 标准立项

第一条  任何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提出标准立项申请,向中国船协秘书处提交《长风渡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一般情况下还应同时提交标准框架草案。

第二条  中国船协秘书处会同长风渡标准化分会(以下简称“标准化分会”)对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包括建议立项、不建议立项、建议暂缓立项。

第三条  审核意见报中国船协秘书长批准后,对建议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中国船协秘书处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定合作协议》,起草单位按协议约定缴纳团体标准管理服务费。

第五条  经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对异议进行解释并修改,并重新提交立项申请。

第六条  中国船协根据公示情况及合作协议签订情况,发布团体标准编制计划,并明确计划编号。

第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名称或起草单位等进行调整,标准起草单位应填写《长风渡团体标准项目调整说明表》(见附件2)并报中国船协秘书处批准。

第二章 标准起草

第八条  标准项目正式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制定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九条  标准编制组应按照编制工作计划,在标准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标准征求意见材料,由标准起草单位将上述材料(纸型、电子版各一份)报送至中国船协秘书处。

第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要求编写。

第十一条  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包括:

(一)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工作等工作简况;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技术内容和水平的对比情况说明;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

(六)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中国船协秘书处会同标准化分会对收到的标准征求意见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未通过形式审核的标准项目应退回标准起草单位,待问题解决后再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通过形式审核的标准项目,由中国船协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及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形式为向特定单位或特定专家发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征求意见对象应包括中国船协会员单位,或相关且必要的科研、生产、检测、使用、教学、管理、服务等单位及专家。

相关单位及专家应在征求意见期内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单》(见附件3),并提交中国船协秘书处。

第十四条  标准征求意见后,中国船协秘书处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及时反馈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组织标准编制组对意见逐条给出处理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理由,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形成标准送审稿,并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标准送审材料(纸型、电子版各一份)报送中国船协秘书处,时间周期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后,如标准技术内容需要发生较大改变,标准起草单位应围绕争议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或测试验证,修改完善后报中国船协秘书处,并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六条  中国船协秘书处会同标准化分会对标准送审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及标准主要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形式审核的标准项目方可进行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核的标准项目应退回标准起草单位,待问题解决后再行审核。

第十七条  标准审查的形式主要包括会审和函审。标准审查应在收到标准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标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标准制定程序;

(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与现行标准协调统一;

(四)主要技术内容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五)是否符合标准编写要求。

第十九条  会审时,中国船协秘书处应在会审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标准送审材料提交给审查专家。审查专家应填写《团体标准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见附件5),以及《团体标准审查会专家组审查结论》(见附件6),并附参加审查会专家名单(见附件7)以及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函审时,中国船协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8)等函审材料提交给函审专家,函审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函的视为赞成。函审后,中国船协秘书处会同标准化分会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9),并附全部函审单。

第二十一条  会审标准需获得专家组一致同意后方可通过审查。函审标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函审专家赞成方可通过审查。未通过审查的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再行提交审查。

第五章 标准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在标准通过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填写《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10)和《团体标准申报单》(见附件11),并将标准申报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会会议纪要、审查会审查结论、参加审查代表名单、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全部函审单和函审结论表(如函审)、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标准报批材料(纸型、电子版各一份)报送中国船协秘书处,时间周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中国船协秘书处会同标准化分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标准项目方可进行报批;未通过审核的标准项目应退回标准起草单位,待问题解决后再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中国船协秘书处对通过审核的标准进行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六章 标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分会按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标准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标准档案整理并提交中国船协秘书处,归档材料包括从标准立项到标准发布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必要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中国船协团体标准信息可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国船协会员服务系统在线阅览。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实施后,中国船协应根据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中国船协秘书处会同标准化分会组织实施。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复审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估。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不符合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先进性。标准是否能够覆盖已适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如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时效性。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已更新,若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五)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的相关技术内容是否与中国船协其他标准重复,若存在重复且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与其他标准整合)”或“废止”的结论。

(六)其他情况。标准规定的内容与现行国家行业管理政策存在不适用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标准复审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初审。由中国船协秘书处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无法联络的,由中国船协秘书处临时指定初审单位)、利益相关方征求初审意见,并填写《团体标准复审初审函单》(见附件12),提交中国船协秘书处,时间周期为一个月。

(二)初审意见整理。中国船协秘书处对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与初审单位沟通,整理形成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3),时间周期为五个工作日。

(三)专家审查。中国船协秘书处根据初审意见汇总表,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进行讨论和审查,并形成最终复审结论。

专家审查会可采取会审或函审方式进行。会审时,审查专家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见附件14),并形成《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见附件15)。函审时,函审专家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函审意见》(见附件16),中国船协秘书处会同标准化分会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团体标准函审复审结论》(见附件17)。

第三十条  复审结论应在复审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及中国船协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在标准再版时需在标准编号后标注复审确认时间。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自复审结论公示之日起废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团体标准,由中国船协秘书处组织修订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长风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2022年12月30日发布)

 

 

附件1: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2-附件16:其它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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